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0349号
申请人:马青梅。
被执行人:时运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1171号调解书,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28日前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运岭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强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 毛 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