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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977号

康某某与呼毕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呼毕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康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敏,系原告康某某之母。被告呼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呼毕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7.5元。

代理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