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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洮万民初字第56号

蔺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蔺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洮万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蔺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郭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开荣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