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洮万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蔺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郭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开荣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