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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40号

於碧君与俞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於碧君,俞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40号

申请执行人:於碧君。

被执行人:俞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碧君与被执行人俞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4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