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高志康。
被执行人:章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康与被执行人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