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3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尤寅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屠敏,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晓燕,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余姚市亚泰特种铜棒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代表人:许建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许建明。
被执行人:冯兰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亚泰特种铜棒厂、许建明、冯兰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亚泰特种铜棒厂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7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