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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纪卫东、纪桂昌、纪玉珍、纪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纪卫东,纪桂昌,纪玉珍,纪清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

被执行人:纪卫东、纪桂昌、纪玉珍、纪清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纪卫东、纪桂昌、纪玉珍、纪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海商初字第295号判决书,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海执字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包希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