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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智勇、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卢艳霞借款合同纠执行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智勇,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卢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

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智勇,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徐英杰,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吕兆臣,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艳萍,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郑本玉,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艳春,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智利,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卢艳霞,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智勇、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卢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吕英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