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刘鹏,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顺林,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男,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亮,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旭东,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风波,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延胜,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郭荣磊,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爱学,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兴存,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李立军,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张顺林等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鹏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自杰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吕晓颖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