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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磐民二初字第458号

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与董斌、第三人孟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董斌,孟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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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磐民二初字第458号(2011)磐民二初字第458号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伟,经理。被告董斌,男。第三人孟丽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斌、第三人孟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孟丽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孟丽娟的起诉。

审 判 员 ? 金 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