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磐民二初字第458号(2011)磐民二初字第458号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伟,经理。被告董斌,男。第三人孟丽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斌、第三人孟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孟丽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太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孟丽娟的起诉。
审 判 员 ? 金 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