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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灵执字第604号

张新民与王建波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建波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65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执字第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