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建波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65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执字第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