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郑志龙,男,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王家湾乡,农民。被告徐宝成,男,约30岁,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韩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龙与被告徐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龙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龙负担。
审判员 畅 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