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邮电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庆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亚泰戈实业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天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亚泰戈实业公司诉称:我公司租赁金天元公司房屋,时间是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金天元公司只为我公司提供收据,拒绝提供税票。请求判令金天元公司履行为我公司提供租房税票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亚泰戈实业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亚泰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