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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893号

孟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孟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彦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