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槐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占磊
李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槐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