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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2479号

李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槐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