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092号
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宗洲,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鲁剑锋,该单位职工。
被告:梁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光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为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栗艳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