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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464-2号

崔选利与张长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64-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更,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选利,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执字第00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