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叶喜荣,女,农民。被执行人李青海,男,农民。叶喜荣与李青海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青海赔偿叶喜荣医疗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1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叶喜荣、章玉华赔偿李青海医疗、误工等费用6003.63元,承担诉讼费70元,在本次执行中二案冲抵后叶喜荣还应支付李青海医疗赔偿费3403.63元,诉讼费70元。因此本案赔偿款2600元已冲抵,叶喜荣应赔偿李青海部分赔偿款,不再由叶喜荣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青海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