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甲。被执行人白某乙。本院执行白某甲与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广法执字第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星华
审判员 王俊涛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