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康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恩,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台湾省桃园县人,个体户,住台湾省桃园县,被执行人曾庆福,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陈庆恩与被执行人曾庆福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庆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曾庆福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朱钦莲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邱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