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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康法执字第265号

陈庆恩、曾庆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庆恩,曾庆福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康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恩,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台湾省桃园县人,个体户,住台湾省桃园县,被执行人曾庆福,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陈庆恩与被执行人曾庆福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庆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曾庆福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朱钦莲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邱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