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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2号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前述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新村6栋2-7-1号房屋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陈某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园

审判员 陈金宝

审判员 涂XX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