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常州市汇丽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71400742-3)法定代表人孙丽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辽宁轩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汇丽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轩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汇丽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汇丽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白晓萍
代理
审判员 马靖浩
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