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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48号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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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200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丙,男,200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8元,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泉锋代���

审判员陈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战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