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200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丙,男,200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8元,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泉锋代���
审判员陈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战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