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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602号

俞玉娣与范帮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俞玉娣,范帮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俞玉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华生、万奕庆。被告范帮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玉娣诉被告范帮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玉娣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玉娣负担。

审 判 长  周 蓓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