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俞玉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华生、万奕庆。被告范帮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玉娣诉被告范帮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玉娣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玉娣负担。
审 判 长 周 蓓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