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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法执字第213号

馆陶县水利局与天和加油站水资源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馆陶县水利局,天和加油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馆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负责人徐玉法,该局支部书记。被申请执行人天和加油站。负责人宋洪军。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依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2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水利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

审判长  刘云华

审判员  刘文元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