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华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