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修海春。申请执行人高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海春与被执行人高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修海春与被执行人高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李建才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