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良。被执行人贾世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良与被执行人贾世彬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世彬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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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03)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良。被执行人贾世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良与被执行人贾世彬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世彬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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