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祥斋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