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民初字第513号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