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