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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

余某某与陈甲、金某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陈甲,金某,黄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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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甲。

被告:陈甲。

被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陈乙。

被告:黄甲。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对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甲、金某、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1)温某某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第一条中“利息(以本金32631.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补正为“利息(以本金32631.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自2011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审 判 长 杨    守    票

代理

审判员 董某某

人民陪审员林乙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崇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