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长富。原告苏丽芳。被告图们市人民医院,住所图们市口岸大街1408号。法定代表人曲文信,院长。委托代理人许敏淑,该院审计科主任。
原告李长富、苏丽芳与被告图们市人民医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富、苏丽芳于2012年5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富、苏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