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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31号

李长富、苏丽芳与图们市人民医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长富,苏丽芳,图们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长富。原告苏丽芳。被告图们市人民医院,住所图们市口岸大街1408号。法定代表人曲文信,院长。委托代理人许敏淑,该院审计科主任。

原告李长富、苏丽芳与被告图们市人民医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富、苏丽芳于2012年5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富、苏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