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民终字第0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卢勇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平。委托代理人李爱军、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平、陈道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都市人民法院(2011)江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张春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依法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孙建瑢审代理判员刘文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