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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776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