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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0224冻2号

安阳市某公司与孙某某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某公司,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0224冻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壹拾伍万元整,每月冻结18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