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0224冻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壹拾伍万元整,每月冻结18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