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36号申请人合江县民兴酒糟处理厂。被申请人刘国强,男,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合江县民兴酒糟处理厂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强所有的位于南溪县南溪镇西顺城街北面的混合结构房屋一套,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强所有的位于南溪县南溪镇西顺城街北面(南一中新校区东侧)的混合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4.8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显荣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