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孟繁玉。被告卢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玉与被告卢宏波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玉于2012年5月17日以被告卢宏波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