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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223号

高宏与赵建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在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发晓

代理

审判员  乔正文

人民陪审员  苗让过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永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