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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273号

陈章位与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章位,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73号

原告:陈章位。

委托代理人:贾为中。

被告: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位诉被告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章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