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81号
原告:陈晓燕,女,汉族,住址: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49。
被告:陈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15X。
被告:吴玉平,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449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陈晓燕诉被告陈科、吴玉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晓燕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晓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刁 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