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程海忠,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保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忠与被告王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海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彦花
审 判 员 贾学亮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