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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程海忠与被告王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海忠,王保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程海忠,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保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忠与被告王保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海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彦花

审 判 员  贾学亮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