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赵艾民。委托代理人史新山。被告李国维。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艾民与被告李国维、李红霞、中国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桂仁
审 判 员 杨新凤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