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民初字第00308号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齐明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权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