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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01号

汪玉海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玉海,陈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01号

申请执行人:汪玉海,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陈群,男,成年,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玉海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斌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