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史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旭彬、韩静,深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对刘旭彬、韩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号200行政决定。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20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深州市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2)200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深州市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200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连合
审判员 刘文志
审判员 郭长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艳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