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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一初字第77号

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成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娟、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会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凌梅

人民陪审员  肖 涛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