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农民。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张升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以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考虑到孩子现在尚小,被告也给我进行了保证,同意在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升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席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