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梅被执行人李兴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兴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兴涛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兴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兴涛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杨 红
代理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