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法执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农民。申请执行人于学英,现在烟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敬波。被执行人徐大阳。被执行人曾范平。被执行人吕国华。被执行人翟军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