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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19号

广州市同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卢彩霞、何家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同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卢彩霞,何家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19号

原告:广州市同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宋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三妹,该公司职员。

被告:卢彩霞。

被告:何家亮。

原告广州市同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彩霞、何家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同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广州市同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志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洁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